目前,各行业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定义并不一致。根据美国ASTM D3960-98标准,任何可以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都可以称为VOC。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EPA)对VOCs的定义更为具体。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可以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任何碳化合物,但不包括CO、CO2、H2CO3、金属碳化物、金属碳酸盐和碳酸铵。世界卫生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将熔点低于室温、沸点在50-260℃之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称为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国际标准ISO 4618/1-1998和德国标准DIN 55649-2000将常温常压下可自发蒸发的任何有机液体和/或固体定义为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中国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发布并实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将挥发性有机物定义为根据相关法规确定的有机化合物或涉及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
美国的定义强调它是否参与光化学反应,并不限制化合物的沸点和初始沸点。不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丙酮和四氯乙烯等化合物称为豁免溶剂;世界卫生组织限制了沸点或初始沸点,并不强调它是否参与光化学反应;国际标准ISO 4618/1-1998和德国标准DIN55649-2000没有强调它是否参与光化学反应,也没有限制它的沸点或初始沸点。他们只强调它可以在室温和压力下自行蒸发。
大气环境中挥发性有机物的种类繁多,成分复杂,一般根据其化学结构和元素组成进行分类。根据其化学结构,它们可分为12类:烷烃、烯烃、炔烃、芳烃、醇类、醛类、酮类、醚类、酯类、酸类、卤代烃等;根据其元素组成,可分为六类:非甲烷烃(芳香烃、烷烃、烯烃、炔烃等)、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化有机化合物、含氮有机化合物、含硫有机化合物等。环境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通常以气态形式存在,是一种不容忽视的重要气态污染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环境。主要表现为环境中存在各种类型的挥发性有机物,具有不同的化学性质和危害,可以直接参与大气化学反应,影响大气环境。同时,它们有毒,直接威胁人类健康。同时,大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通常具有很强的活性。它们以主要挥发物的气态形式存在于大气中,也可以在外部环境影响下转化为固体、液体或共存的次级颗粒物。它们也会间接影响大气环境。
GHG(温室气体):指吸收和释放红外辐射并存在于大气中的任何气体。《京都议定书》控制的六种温室气体是二氧化碳(CO₂),甲烷(CH₄),一氧化二氮(N₂O) 氢氟碳化合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